《跨境争议解决刊物》第24期发布!

金诚同达《跨境争议解决刊物》第24期如期而至。本期刊物共计收录5篇文章,由多位优秀律师贡献独到见解和办案经验,与各位分享交流。以下文章摘要,供各位一览。

1. 《外国国家豁免法》商业例外下中国企业起诉外国国家的路径分析

蒋硕、黎博思

《外国国家豁免法》的实施标志着中国在管辖豁免政策上从绝对豁免向限制豁免的重大转变,特别为企业解决与外国国家的商业纠纷提供了新的法律依据。国际主要国家较早采纳了限制豁免原则,所积累的司法实践和判例经验为理解和应用《外国国家豁免法》提供了重要参考。本文通过参考外国法院的判例,探讨了在限制豁免原则下商业活动例外的适用,重点分析了如何界定商业行为、评估商业活动与司法管辖权之间的关联性,以及诉讼请求与案涉商业活动之间的关系。随着《外国国家豁免法》的逐步实施,该法律将为中国企业在国际商业争端中寻求救济提供更明确的法律依据,助力其在全球竞争中更加有效地维护自身权益。

2. 中国法院对外国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的考量与态度

李岚、岑琳、张煜

近年来,随着我国更高水平的对外开放,我国法律和司法实践层面对于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在“准入”方面更加宽容,而外国法院判决中与我国法律规则“碰撞”的内容也越来越多。本文主要从《民事诉讼法》第299条的“互惠原则”和“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以惩罚性赔偿为例)切入,以察中国法院在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时的考量与态度。

3.  无单放货纠纷中承运人的责任、免责与风险防范

何东闽、杨蕊

在国际货物贸易中,“无单放货”是指承运人或货运代理人在收货人未出示正本提单的情况下交付所承运货物的行为。尽管这种做法可能在某些情况下满足交易双方的即时需求,但同样带来了不容忽视的法律风险和潜在的经济损失。

实务中,货物常在相关单据完成流转之前已经抵达目的港,具备交付条件。此时,如果正本提单尚未到达收货人手中,可能产生额外的码头滞期费等费用,如果运输的货物为生鲜食品,则货物还面临腐败、变质等风险。因此,承运人为了降低成本和促进交易,可能会选择无单放货。对卖方而言,在交易双方选择了F组贸易术语的情况下,实际由买方控制运输,如果买方与承运人串通无单放货,卖方还可能面临钱货两空的风险。

4. 英国法下的违约罚金制度分析(上)

易旸、南洋、袁常淇

在订立合同时,违约损害赔偿条款常被设立以明确违约方对守约方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在中国法律体系中,违约金条款不仅用于经济补偿,还有惩罚性质。然而,根据英国合同法,具有惩罚性质的罚金条款将被视为无效,因此,准确判断赔偿条款是违约金还是罚金至关重要。守约方难以依据无效的罚金条款进行索赔,尤其在难以证明实际损失的情况下,索赔过程可能更加复杂。本文将结合实际案例探讨早期英国法院在判断赔偿条款是否构成违约罚金条款时所采用的标准,以及该标准形成的过程。

5. 中国公司控制权之争系列分析——董监高任免规则

左天羽、郭帅、李佳蓉

公司控制权之争不仅体现于少数股东与多数股东之间的权利博弈,更体现于各股东在公司治理方面的话语权争夺。通过对董监高及法定代表人职权和人员的安排,股东可以更加便利地参与公司日常经营和决策,实现对公司的有效控制。相比2018年《公司法》,2024年7月1日新实施的《公司法》(“新《公司法》”)对董监高及法定代表人任免规则进行了调整完善,包括优化董事任免规则、提供更丰富的监督机构选项、全面开放经理职权、优化法定代表人任免等。本文将梳理和分析新《公司法》下董监高及法定代表人任免规则的亮点和变化,与各位读者共同交流。

(转自:金诚同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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